越南化妆品监管的核心依据,是卫生部于2011年1月25日颁布、同年4月1日生效的第06/2011/TT-BYT号通函《规定化妆品管理》(以下简称“06号通函”)。该通函整合了越南化妆品全流程管理要求,涵盖市场准入、质量安全、标签广告等各个环节,是中国企业出口越南的“必备通关手册”。
本文结合该通函核心要求,搭配流程拆解和实用提示,为中国化妆品企业提供一份易懂、可落地的出口合规实操指南,助力产品合规出海、平稳运营。
核心概念先理清,准入逻辑不踩坑
进入越南市场前,企业需先明确4个关键核心概念,这是后续所有合规操作的基础,避免因概念混淆导致违规。
1. 产品负责人:责任的“第一主体”
这是越南化妆品监管的核心角色,简单来说,就是“在越南境内,对产品全生命周期承担全部责任的组织或个人”。其身份可以是越南本地进口商,也可以是中国企业在越南设立的代表处、分公司,但必须具备越南境内化妆品经营资质,是合法实体——无合法产品负责人,产品无法完成合规备案,更不能上市销售。
2.化妆品公告接收编号:产品的“合法身份证”
相当于中国化妆品的“备案号”,是产品在越南合法销售的唯一凭证,由越南国家主管机关审核合格后颁发。需特别注意两点:一是该编号仅证明产品完成了公告程序,不代表政府对产品质量、安全的背书;二是编号有效期最长5年,到期前必须重新申请公告,否则产品需停止销售。
3.东盟化妆品公约:合规的“便捷通道”
越南是《东盟化妆品公约》成员国,其化妆品法规与东盟统一标准高度接轨,包括成分清单、标签要求、GMP(良好生产规范)等均与东盟标准一致。这意味着,若中国企业的产品已符合东盟化妆品合规要求,出口越南时可简化部分流程,大幅提升通关效率。
4.市场准入核心逻辑:“先公告,后上市”
这是越南化妆品市场准入的核心原则:任何想在越南销售的化妆品,必须先由合法产品负责人,向越南主管机关提交完整的公告档案,获得“公告接收编号”后方可上市。同时,上市后产品负责人还需承担售后监督、不良反应报告、档案留存等后续责任。
产品上市前:完成“化妆品公告”
“化妆品公告”是进入越南市场的法定前置程序,类似于中国的备案制度,整个流程分为4个步骤。
Step1:明确责任人,备齐资质文件
首先需确定合法的产品负责人(前文已明确要求),再准备以下3类核心资质文件,确保文件齐全、有效,这是公告的基础前提:
• 营业执照:产品负责人的营业执照副本(需在有效期内,且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经营);
• 授权书:若产品负责人不是产品生产商(如越南进口商代理中国产品),必须提供生产商或产品所有者签署的授权书,明确授权范围、代理产品清单、授权期限,同时承诺配合提供产品信息档案。注意:进口产品的授权书,通常需经过公证和领事认证(有国际免认证条约的除外);
• 自由销售证明:仅针对进口化妆品(中国出口越南的产品均需提供),必须是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原件或合法公证副本,有效期需符合要求,若未标明有效期,需是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。该证明同样需进行领事认证(豁免情况除外)。
Step2:编制核心文件——化妆品产品公告报告
这是公告档案的核心,必须严格按照06号通函附录01-MP和02-MP的格式和要求填写,不能随意修改格式或遗漏内容,重点关注3点:
• 申报方式:每份报告仅能申报1个产品;套装产品、同一系列不同颜色/香味的非特殊化妆品(如非染发膏、香水),在符合越南监管要求的前提下,可合并申报,减少申报工作量;
• 成分列表:需按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法(INCI)标注成分名称,且按含量降序列出;香料可统一标注“香精”,着色剂可按颜色指数或通函附录名称标注。关键提醒:成分需严格符合东盟化妆品公约附录II-VII的禁限用要求,同时需关注2026年即将生效的东盟化妆品指令(ACD)原料附录修订内容,避免使用新增禁用原料;
• 语言要求:报告可使用越南语或英语填写,但产品使用目的、产品负责人信息等关键内容,必须使用越南语(或越英双语),避免因语言问题导致审核失败。
Step3:提交档案,等待审核结果
1)提交机关(按产品类型区分)
• 进口化妆品(中国出口越南):提交至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;
• 越南本土生产化妆品:提交至生产工厂所在地的省卫生厅;
• 特殊经济区经营的化妆品:提交至对应经济区管理委员会。
2)处理流程及时限
• 提交完整档案(含公告报告、营业执照、授权书、自由销售证明等);
• 主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,若档案合格,直接颁发公告接收编号;
• 若档案不合格,主管机关会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补充材料;补充合格后,5个工作日内颁发编号;若3个月内未完成补充,档案自动作废,需重新提交。
Step4:后续维护,避免编号失效
拿到公告接收编号后,并非一劳永逸,需做好两项后续维护工作:
• 变更管理:若产品的商标、名称、配方、包装等发生任何变化,需及时进行新公告或补充公告,避免因信息不一致导致违规;
• 重新公告:公告接收编号有效期最长5年,到期前需提前申请重新公告,否则编号失效,产品需停止在越南市场销售。
产品信息档案:随时候查的“产品履历”
根据06号通函要求,每款已上市的化妆品,都必须准备一份完整的产品信息档案,由产品负责人保管在其越南境内的经营地址,以备越南监管部门随时核查。
1. 档案核心内容(4大模块,缺一不可)
• 行政文件与摘要:包括产品公告报告、CGMP证书、产品负责人资质文件等,这部分需随时可查,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时需立即提交;
• 原料质量信息:包括原料规格、原料安全数据表(MSDS)、原料供应商资质等,证明原料合规、安全;
• 产品质量信息:包括成品规格、检验方法、稳定性测试数据、生产工艺说明等,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;
• 安全性与功效信息:包括产品安全评估报告、功效宣称的科学依据(如实验数据、临床报告)等,杜绝虚假功效宣称。
2. 保存时限要求
产品信息档案需在该产品最后一批次投放越南市场后,至少保存3年,期间需确保档案完整、可查,不可随意销毁或篡改。
产品质量与安全:坚守东盟标准,不碰合规红线
越南化妆品质量安全采用东盟统一标准,产品负责人需对产品安全承担全部责任,核心要求集中在两点
1. 成分合规:严格遵守禁限用要求
产品成分需严格符合东盟化妆品公约附录II-VII(禁用、限用物质清单)。需注意,东盟化妆品协会会定期更新禁限用物质清单,这些更新内容会自动在越南生效,企业需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,及时关注最新变化。
2. 微生物与重金属:符合限量标准
产品的微生物、重金属含量,必须满足06号通函附录06-MP规定的限量标准,建议企业在出口前做好检测,避免因检测不合格导致货物滞留或被没收。
标签与广告:本地化合规,避免“细节翻车”
越南对化妆品标签、广告的要求细致,且强调“本地化”,重点关注标签和广告两大板块:
1. 标签合规:内容、语言、标注都要达标
标签是产品合规的“门面”,需包含全部强制内容,同时满足语言和标注要求,具体如下:
• 强制内容(缺一不可):产品名称、产品功能、全成分表、原产国、产品负责人的名称及地址、净含量、生产批号、有效期等信息;
• 语言要求:除成分可使用英文外,产品功能、使用说明、安全警告等关键信息,必须使用越南语,建议企业在出口前设计符合要求的“辅助标签”;
• 有效期标注:产品稳定性低于30个月的,必须明确标注有效期;稳定性超过30个月的,可标注有效期或最佳使用期限,标注方式需清晰、规范,便于消费者识别和监管核查。
2. 广告合规:先登记,再发布,不越界
越南化妆品广告需“先登记、后发布”,且内容有严格限制,具体要求如下:
• 事先登记:所有化妆品广告(包括电视、广播、网络、印刷品等),需提前向所在地的卫生厅申请登记,未登记不得发布;
• 登记档案:需提交申请表、产品公告报告副本、产品负责人营业执照副本、广告脚本(含文案、图片、视频片段等),卫生厅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,即可发布;
• 内容限制:广告内容需有科学依据,严禁暗示产品具有药品疗效(如“治病”“消炎”),严禁使用医疗机构、医生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,严禁夸大功效、虚假宣传。
出口与进口:特定程序需牢记,避免通关受阻
中国化妆品出口越南,以及越南本土化妆品出口其他国家,需遵循特定程序,重点关注两点:
1. 越南本土化妆品出口:申请自由销售证明
若中国企业在越南设立工厂,生产的化妆品用于出口其他国家,可向工厂所在地的省卫生厅申请自由销售证明,需提交申请表和产品公告接收编号副本,该证明有效期为2年,是产品出口其他国家的重要凭证。
2. 中国化妆品进口越南:海关通关要求
持有有效公告接收编号的化妆品,在办理越南海关通关手续时,需向海关出示产品公告报告,确保产品信息与公告内容一致;若为样品、礼品、展览品等特殊用途进口,有简化通关程序,但需注意——此类产品严禁投入越南市场销售,否则将被认定为违规。
上市后监管:合规不松懈,风险早防范
获得公告接收编号、产品顺利上市,并不意味着合规工作结束。越南监管部门会进行常态化售后监督,违规后果严厉,企业需做好长期合规准备,重点关注3点:
1.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方式
越南卫生部门、药品管理局会通过两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:一是定期检查,二是突击检查,检查内容包括产品信息档案、产品标签、广告合规性、CGMP执行情况等,同时会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,确保产品持续合规。
2. 违规后果:严厉且影响深远
越南对化妆品违规行为处罚严格,不同违规情形对应不同后果,企业需重点规避:
• 暂停流通与没收:产品无公告编号、质量不合格、假冒伪劣、过期等,将被暂停流通,同时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;
• 撤销公告编号:产品连续两批次质量不合格、配方与公告内容不符、含有禁用物质、产品信息档案缺失等,将被撤销公告编号,产品不得再在越南销售;
• 暂停受理公告/广告:若企业存在经营假冒产品、销售未公告产品、不执行监管部门没收令等严重违规行为,监管部门将暂停受理其所有新的产品公告、广告登记申请,期限为6个月,直接影响企业后续市场拓展。
3. 产品负责人的核心义务
产品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,需履行3项核心义务,避免因未履行义务导致违规:
• 建立产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,一旦发现严重不良反应,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报告;
• 配合监管部门开展产品召回工作,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;
• 持续维护产品信息档案,确保档案完整、可查,配合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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